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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在頂樓是否為凶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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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基隆發生一起墜樓事件,屋主認為大體進入住宅極可能變成凶宅,但依照凶宅定義,凡屬住屋主權,無論是陽台、露臺等屬於屋主自行使用之場所,發生刑事案件造成死亡者,皆可稱為凶宅,但排除公共區域或所有住戶持分區域。因此在凶宅論定上就會有了明確的規範。

淡水發生一個案例:

取自《自由時報》2013.06.26

〔記者黃立翔/台北報導〕
賴姓婦人去年購買淡水15樓的住宅,簽約並交付150萬元簽約金後,才知原屋主女兒年初從19樓頂跳樓自殺,認為買到凶 宅,提「返還買賣價金」告訴,還稱愛犬每到此就無端狂吠,令她心驚膽跳;士林地院法官認為,原屋主女兒在頂樓跳樓而非在家自殺,昨判駁回。

判決指出,離婚賴姓婦人去年看中淡水某間15樓住宅,打算以1400多萬買下養老,不料10月初才簽約,並交給仲介150萬簽約金,一週後竟從管委會得知「原屋主女兒跳樓身亡」。

賴婦主張,原本乖巧的愛犬一進到這間屋子就狂吠不已,又聽說,事後鄰棟大樓1名老人,無緣無故跑到這間住宅樓頂跳樓自殺,想到以後獨居此處就很害怕,因此寄出存證信函解約。

因為死亡地點為該屋的中庭,而死者由該集合式大樓頂樓跳下,並非死於該屋的私有範圍內,因此法官判決該屋非凶宅。


桃園也有一個案例,出自《TVBS新聞

「凶宅」到底怎麼定義?是跳樓的樓層、還是掉落的樓層才算凶宅?一名婦人 5 年前從 10 樓住家掉到 2 樓鄰居陽台死亡,不少人覺得心裡毛毛的,2 樓住戶覺得自家變成「凶宅」向死者家屬提告勝訴,但到底凶宅怎麼界定,話題敏感,有法官在判決案提出新見解,只要發生讓人覺得噁心的事件,會影響交易價格,房仲就得主動告知買方。

桃園一名潘姓女子住在社區大樓的 2 樓,5 年前她的鄰居從 10 樓住家跳樓,墜落在她家的陽台喪命,這名住戶認為自己的家,成了凶宅。房仲業者邱太煊:「如果人從 10 樓墜落到 2 樓,那基本上來講,10 樓跟 2 樓都屬於凶宅。」

以全聯董座千金在寶徠墜樓事件為例,跳樓的頂樓算是凶宅,但當時墜落地點,是在中庭公共區,而不是 1 樓專用的庭院,所以 1 樓住戶就不能算是凶宅。

金門一名 93 歲的老婦人在家裡自然死亡,不是他殺也不是自殺,但她一個人住,死亡多時才被發現,有可能讓後來住進的人覺得不舒服,這樣也算凶宅。今年 9 月,台北一間出租套房一名女房客燒炭死亡,還波及到其他房客,對面住戶每天看到,心裡就毛毛的,這樣他家算是凶宅嗎?

房仲業者邱太煊:「基本上是不能夠認定是凶宅,但是對價格上確實會影響到,只是影響的程度,不會像凶宅那麼高。」

一般凶宅的行情大約是正常房價的 8 成,甚至半價,要避免買到凶宅,消費者還是要多方查證。

因為死亡地點為二樓住戶陽台,陽台屬於屋主私人產權部份,因此認定二樓為凶宅。

但基隆跳樓案件中,該男由隔壁棟集合住商大樓一躍而下,卻死於五樓的私人透天宅邸陽台,而這個陽台屬於屋主私人產權範圍中,根據上述條件,基隆的透天厝是否為凶宅,就有法理可循。

但凶宅有那麼可怕嗎?心理因素大於實質因素,基本上購買凶宅是會賺錢致富的,我們以靈學角度來看待凶殺事件,一個人被殺,祂基本上會去請領【火籤令】,有了【火籤令】就可以在陽間等待仇人,在等待期間祂會一直在刑案現場,就好像陽間法令的【限制住所】一樣,只要好生款待給祂方便,讓祂等到冤與怨都結清了,一般來說就是破案或者伏法的那一天,冤魂就會被帶回幽冥界繼續出庭審理祂的案件,這段期間你對祂好,祂就會對你回報,這一報往往都是讓人意想不到, 因此有人專門收購凶宅,而最近報導收購凶宅獲利高達五倍。

自殺,是最笨的行為,一生該做的事就在這一生好好的做,或許是前世做的不好,這一世必須辛苦來還,當你還完的時候就是【苦盡甘來】的時刻。記得城隍 一句對聯「為善必昌,若為善不昌,乃自身或祖上前有餘殃,殃盡必昌。」 「為惡必殃,若為惡不殃,乃自身或祖上前有餘昌,昌盡必殃。」 套上我們的現實生活,你很努力但依然不得其志,那就是前世所留下的果未清除,等你還清了自然就會得到。自殺的靈會到哪,會押到幽冥界中的邢州島,那裡就是一般所稱的枉死城,有哪些罰則,看你怎麼死就照三餐死給鬼卒看。所以自殺死亡會不會構成凶宅,基本上不太可能,因為魂將立刻被押走送往幽冥界受刑。

有任何困難都不可以自殺,人不是上帝,不能隨便結束他人生命或結束自己生命,這是對生命的尊重,而通常自殺者未學會面對困難,死後也會面對該有的審判,快速再回到人間,重新學習自殺前沒學會的功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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