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2-13

死刑與自殺

隨筆
最近出現很多值得爭議的議題,如臺灣的死刑是否該不該廢止,大陸的跳樓問題,似乎佔據了媒體多數版面,尤其是大陸的跳樓事件,我都以為是電視媒體再重播畫面。

臺灣前一陣子再討論該不該廢除死刑,其實這個沒啥好爭議的,一個法治國家就是要依法行政,在廢除死刑的法令還沒頒佈以前,任何人包含政府機關都要 依法行政,這是人民賦予國家的行政能力,就如同敵軍來犯,國防部得下令各守責官兵予以遏止,必要時得使用武力保護國民與守護疆土,這是國家賦予權責機關的 責任,與人民給予政府的權力,若不執行就違背全民的期望,於軍可判擅離職守,於官可依瀆職來判刑。

臺灣是個民主法治國家,政府有【能】當然人民就有【權】,臺灣民眾有四個大權,分別是【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】等四大權,選舉、罷免針對的是人,而創制、複決針對的是法,當人民認為廢除死刑是應該的,就應該透過創制權來廢除死刑,若認為死刑不好也可透過複決權來廢止,法令制度不是誰說了就算,也不可以不遵守,畢竟這是大家應當尊重的公共法則,這也才是法治國家。

死刑議題以現今來說,臺灣依然存有死刑條款,雖然死刑不能消弭犯罪,但廢了死刑是否會更增長犯罪,這也是值得討論。犯罪的消弭不是在犯案後的審理與執行,重點在於預防,因此法治教育的落實與否,犯罪後是否該給予應有的懲罰,這也是預防犯罪的重點,因此犯罪後的刑責論處與執行,也是關係到預防犯罪的因素。刑的目的不在於處罰而是在於矯正,但刑的裁量也是交由經過專業教育順練的權責人員來定奪,生命型是最不願意裁奪的,但有些人就喜歡做出讓人不可原諒 的事情,如同戰爭,誰都知道一旦發生戰爭可能引來的狀況,但已站在大多數的人權益的考量之下,發動區域型戰爭也是不能避免的。神也是一樣,因此不是誰都可 以決定某個人或某個魂的生死,是本身的行為讓有授權的人或神用法條來制裁他的行為結果,這才是合理且廣義的法學因果論,我常說【鋼刀雖利不斬無罪之人】,【製造武器不是發起戰爭而是抑止敵人蠢動】,若要廢除鋼刀利器,不是誰說了就算,要透過大眾的【創制、複決】來共同決定,而民主國家更要懂得【尊重】,【尊重】法令規章,【尊重】絕多數人的決議,這才是我們該有的民主素養。

大陸地區某家公司連續發生墜樓事件,問題出在哪其實要問這些墜樓死掉的員工為什麼,當一個大團體要執行某一個工作,這個已不再是單純的工廠管理模式,而要著重人的管理模式,在一個、兩個、三個發生意外時,我們可以說這是單純的個人因素,但事在發生連續第九、第十、第十一跳時,這個不是檢討員工個人因素,而是要檢討領導階層的管理素質與問題。

事情是人在執行解決,要解決事情首先要掌握人,而掌握人除了管理更重要就是領導統禦,人可以像機器一樣為你去賣命,但除個給付薪給外,也要讓基層的心與幹部的心緊密結合再一起,這不是給與高額薪資、專業的心理專家、修行的高僧可以解決的,而是領導的每個幹部都需要去做去執行,使上下齊一完成託付使 命,每個幹部除了對自己業務工作要能熟知外,更要去瞭解領導統禦的方式與人性化管理哲學,以符合現在人性管理方式來帶領他的組織。

人都會犯錯,但是否有事先告知這個團體的組織規定,讓新進人員知道啥是該與不該,也要讓新進人員知道不該後的下場與處罰方式,對於真的犯錯人員,是否依照組織規章處以罰則,處罰後是否有交付輔導使其不再犯錯,在執行防止犯錯的過程中,是否有尊重到其基本權利與尊嚴,對於執行過當者是否有要其道歉與 糾正,並改進執行方法,以上都是領導者該去思考的問題,也是避免意外再發生的方式之一。

在人的群聚過程中,一定會有違反大眾公約的人,但在制量與矯正中,一切要有法源根據,我們除了去【尊重】每個想法,但更要的是【尊重】絕大多數人的決議。而管理過程中也是要【尊重】人的一切,切不可獨大妄為,才可弭平紛爭與心遭怨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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