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隻狗領了零食與零用金,卻仍蹲在牆角,等主人再帶牠出去走走
今天是農曆七月初一,臥龍居舉行平安普渡。前來領取讚普物資的隊伍裡,有一隻去年才來到臥龍居的狗飄。牠安靜地跟著大家排隊,領了一份零食,也領到一份外出使用的零用金。
領完物資後,大家陸續離開。有的準備回去看看家人,有的想走走生前熟悉的地方,也有的只是想趁著七月放行的日子,再看一眼曾經生活過的人間。只有牠沒有走。牠拿著剛領到的零食與零用金,默默站在物資發放區旁的角落,像是知道現場仍在忙,怕自己妨礙普渡物資的發放動線,便把身子縮得很小,盡量不讓旁人注意。
正在維持秩序的虎軍看見牠,請牠先到其他地方休息。牠沒有爭辯,也沒有離開,只是聽話地挪到更遠的牆角,安靜地蹲下來。隊伍漸漸散去,牠仍舊守在那裡。領班虎軍覺得奇怪,走過去問牠,大家都已經領完東西出去了,為什麼還蹲在這裡。牠抬起頭,只說了一句:「我在等一個人。」
領班虎軍見牠似乎有事,便將牠帶進我的辦公室。我問牠在等誰,牠才告訴我,牠等待的是今年剛離世的主人。雖然一人一狗如今都已離開人間,牠仍希望像生前一樣,由主人帶著牠四處走走。牠不求去多遠,也不需要什麼特別安排,只想再跟著主人走過從前熟悉的道路,一起重溫那些平凡的回憶。
主人走在前面,牠跟在身旁;偶爾停下腳步,看看沿途的風景,再聽主人回過頭來喚牠一聲。人間最尋常的一次散步,到了離別以後,竟成了牠心裡最放不下的願望。
我告訴牠,依照臥龍居民俗信仰敘事中的幽冥秩序,新魂在三年內的外出休假有所限制;牠的主人今年才剛離世,因此這項請求原本不容易實現。牠聽懂了,沒有哀求,也沒有吵鬧,只是慢慢低下頭,安靜地接受。
看著牠的模樣,我心裡既感動,又忍不住想:怎麼會有這麼笨的狗?零食已經領了,零用金也拿了,大家都出去度假了,牠為什麼還不走?為什麼寧願蹲在牆角,也不肯自己出去玩?
後來我才明白,牠不是不知道外面的路,而是不願意獨自走。生前的每一次出門,都是主人帶著牠;如今即使幽冥界已經替牠打開了門,沒有那個熟悉的人在身旁,牠依然不知道自己還能去哪裡。對牠而言,沒有主人同行的遠方,從來不叫度假。
牠生前雖然只是一隻狗,卻始終忠誠地陪伴主人,也做了許多善行。依這套信仰世界觀,牠因此獲得留在幽冥界等待未來機緣的機會,今年七月也能跟著大家一起外出走走。我看著牠,最後告訴牠:「你的請求,我聽到了。我會替你生前的主人簽發幾天假期,讓祂出來與你相聚。你先到幽冥廊道旁的客棧休息,在那裡等祂。」
今天下午五點半,我簽完了那張假條。牠帶著自己的零食與零用金,聽話地前往幽冥廊道旁的客棧等候。牠不知道主人什麼時候會來,也不知道這次等待會有多久,只像生前等待主人回家一樣,安安靜靜地守在那裡。
就在今晚,牠的主人激動地趕到了。此刻,主人正在辦理外出的相關手續。等手續完成,祂們便會一起離開,出去走上幾天。
這不是發生在很久以前的傳說,而是今天農曆七月初一,臥龍居舉行平安普渡時,依當事人口述與當日紀錄所留下的一幕。稍早以前,那隻狗還孤零零地蹲在牆角,等待一個不知道能不能來的人;現在,那個人真的來了。今晚,主人會再帶牠出去走走。
祂們也許會回到曾經共同生活的地方,走過昔日散步的道路,看看熟悉的街角與風景。至於祂們最後會去哪裡,就讓這幾天的時間留給一人一狗自己決定。有些重逢,不需要旁人追問;有些來不及說完的話,也應該留給彼此慢慢說。
我原本以為牠很笨。笨到領了零食與零用金,仍不肯獨自離開;笨到所有人都走了,牠還蹲在牆角等候;笨到即使已經離開人間,心裡惦記的仍是那個曾經陪伴牠的人。可是,或許正因為牠這麼笨,才會把一份忠誠守到生命結束以後。
生前,牠守著主人;死後,牠仍在幽冥廊道等祂。牠所求的不是富貴,不是更長的假期,也不是更好的下一世。牠只是希望主人能再來接牠一次,再像從前一樣,對牠說一聲:「走吧,我們出去走走。」
生前是一隻盡忠的狗。牠只有這麼一個小小的願望,我怎麼能不替牠實現?
| 牠領到了零食與零用金,卻沒有獨自奔向自由;因為對牠而言,只有主人陪在身旁,那才叫散步。 |
撰寫依據與發布風險說明
- 敘事來源:神龍於2026年8月13日提供之第一手口述,以及臥龍居當日平安普渡、物資發放、下午五點半簽發假條與晚間辦理外出手續之內部紀錄。本文未使用外部資料證明幽冥現象。
- 信仰定位:本文屬臥龍居民俗信仰世界觀、生命關懷與文學敘事,不宣稱內容是可由科學方法驗證的客觀事實,也不應被解讀為任何宗教、民俗或幽冥制度的普遍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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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用語提醒:保留「依臥龍居民俗信仰敘事」「依當日口述與紀錄」等界線文字;避免將「新魂三年限制」「以德補過後投胎為人」寫成全體宗教共同承認或官方制度。本文不構成法律、宗教或醫療專業意見。
法規參考(查核日期:2026年8月13日)
—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,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2、5、19、20條(law.moj.gov.tw;法規代碼 I0050021)。
— 公平交易委員會,《公平交易法》第21條「不實廣告」(ftc.gov.tw;法規條文)。
— 行政院,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22條「廣告內容真實義務」(ey.gov.tw;主管法規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