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師教過拾獲遺失物要繳交警察局,並由警察通知當事人領回,至於酬謝老師說要【拾金不 昧】是做人的基本行為。但今年的新聞很奇怪但也很諷刺,有人檢到遺失物是繳交警察局,以《民法》805條中規定,拾得失物者,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10分之 3價值的報酬,若失主不願給付3成報酬時,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,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交還。這也是老師教的,是法律系的老師教的中華民國民法條例,難怪 遺失物的新聞幾乎都是學法律系學生惹出來。老師教的真好台灣教育教的不錯。
法律的基本精神是【每個人在相同的地位與條件下,接受公平合理的審判與裁奪】,每個人都享有法律賦予的基本保障權,也可執行法律賦予的行為權力,但是法是個很抽象的名詞,法的制定是要考慮當地社會的道德價值與風俗習性,制定刑法的目的是在約束各人道德行為的最低標準,而制定民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利的上限標準,但在法條的制定下應該有情與理的基本考量,尤其在執行民法的保障權下,更應該去同情考量對方的情況,而不是以冰冷的法來強制要求對方。 拾獲遺失物者的確可以執行民法保障權來維護權益,當然對方必須根據法條規定給予法律制定的要求,但是在我們執行這個保障權時,應該顧及情、理,你 【法】站穩了但【情】、【理】卻失去了,這樣的法就稱為【苛法】,倫語裡面說過【苛政猛於虎】,而所謂的【苛政】不就是蠻幹不通情理的法條嗎。法條無罪而 是執行者有罪,執行苛法的人在歷史上不是被稱【昏君】或者【暴君】的人嗎。錢是身外之物,再賺就有但人格一失可是萬古罵名。 錢不是萬能,這是有錢人在說的話,但對一個要為三餐而打拼的人來說,沒錢可是萬萬不能。現在的社會局勢是人主宰這個世界,人口會爆增是人把自己搞 長壽了,人平均多活一歲世界人口就多出幾十萬人,也就是要多消耗幾千萬噸的食物增加幾千萬公頃的土地,我們跟萬物同在一個星球生存,在人口數的膨脹擴張 下,別的物種也會漸漸被消滅,人也是有惻隱之心,這是人的常情,但是別忘了我們還是要以人為中心,這是【人本】中心思想,如果人都照顧不好如何談及照顧好 其他物種。當你有機會為其它物種服務而幫忙,這是很好的事,而在服務幫忙之中也是需要經費來支持,但是以拾獲物品的報酬金,然後用遺失者之名來捐款,這個 有些爭議,捐款是要對方願意且心甘情願把錢交付到單位,而不是像買賣一樣的對價,這行為應該說是商業性買賣,若要以這種方式的捐款愛心來說,就像一個廟, 只跟妳說妳最近有犯到煞氣,要以愛心捐款來消災解厄,還要拿出全部愛心不然會怎樣又怎樣,【以愛心捐款來消災】而不是以【有形的物品】來買賣,或者買賣的 物品價格高得離譜,如果這是廟宇或個人就會被貼上斂財神棍標籤。而以保障的法律條文,嚴峻不通情理的來執行權利,然後說這是捐到社福機構做了愛心,這樣的 愛心行為我是否可以給它貼上【狗啃的愛心】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