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怕的牽魂使者(四)勾魂靈 – 紅袍鬼

(⊙_⊙) 飄影追追追

這種鬼是在生前有重大冤屈,死後被押到城隍那時,不服喊冤,向城隍說出祂的冤情,經查證屬實後,發給「火簽令」牌准予回到陽世間報仇。

由於火簽令是火紅色的,鬼靈帶在身上就會發出紅色的光,因此看到此類的鬼魂時,發出來的光是火紅色的。

火簽令依使用年限有分等級,分別為一等、二等及三等。年限為 6 年、4 年 及 2 年。陰間司法單位會依其情節重大與否,發予不同等級的火簽令。

火簽令在到期後,可以各續(延)一次。而延長的期限最高不可超過所申請到的火簽令等級的最高年限。如拿到二等火簽令,4 年時間過後,經申請可再延期,可延 1 年、 2 年或 3 年,最高就是延到 4 年。

這種拿火簽令復仇的一定是:

  1. 陰(鬼)對陽(世人)且為被復仇的對象。
  2. 對方行為一定觸犯了陽間的法律。
  3. 符合第 2 點之罪行不論有無被司法單位起訴或被追查到。

而有資格拿火簽令的鬼必定是:

  1. 被對方直接害死的。如謀殺、誤殺、車禍肇事脫逃…等。
  2. 因為對方的行為而死。如:棄養;被詐財或騙色導致被害人死亡;亂縱火;販賣黑心商品害人…等。
  3. 至死和對方的官司未了,雙方有官司糾紛尚未有結果,其中一方死亡到陰間,城隍等判定祂有理。

當一個鬼符合以上條件而拿到火簽令後,便可以自由在陽間通行,尋找生前害祂的那個人,以現身、使那人生不如死、跟隨重現當時情景…各種方式,逼迫對方服罪或認罪,去接受陽間司法治裁。

還有就是協助陽間執法單位人員辦案,故也常有在死者頭七或百日內破案,或是辦案人員說死者入夢來說明等巧合的故事發生。

而這種拿火簽令的紅袍鬼,有正當的理由來尋仇,但原則是不可私下動刑至對方死亡,可用種種方式讓對方驚恐、痛苦、生不如死,但就是不可以動私刑取了對方性命。如犯了法規一樣得回來受殺人之刑。

但依照許多例子,害人的人也別太放心想:反正又不能害死我,膽子練大一點就好,有些紅袍鬼生前受了極大的冤屈,雖法規在前,但總有人聽不進去,這個當然是不對的。還有,我一直用「生不如死」幾個字,表示做了缺德事,被紅袍鬼盯上了,雖不至死,但一定會讓你覺得活著怎麼和死一般痛苦。勸人莫為惡,也別以真的神不知、對方做了鬼更不覺,只要心裡有虧,不是不報,時間未到。

一般民間誤傳,有人含冤而死,只要在死前穿上紅衣、紅褲、紅鞋、紅內衣…等,就可以變成厲鬼來報仇,這是錯誤的觀念。自殺死了的魂非但無法去復仇,而且被抓到地府後,會因為犯了自殺罪而被送到「枉死城」去浸「血淋池」直到陽壽盡才能出來。復仇不成還得受更重的刑罰,所以,千萬不要拿自己生命開玩笑。

這種領有火簽令的紅袍鬼積有相當的怨跟仇,基本上不會亂傷無辜,不然,被城隍知道了,將會收回火簽令,並因亂傷無辜而受最嚴苛的刑責。而我們見到紅袍鬼的機率也很低,因為祂是有特定對象要復仇的,不會隨便現身給其它人看。

當怨跟仇報了以後,城隍便會收回祂的火簽令並押解到鬼冥界、即閻王的管轄地開始接受祂死後應受的審判。而如果火簽令到期,而還是無法令對方伏法認罪接受司法懲罰的話,火簽令收回,一樣正常回到死後該受的審判。而一切就等到對方也死了,大家一起到陰間來算總帳。

還有一種是可能等對方死亡到陰間了,但這紅袍鬼已又再投胎轉世,那麼可能就會延至幾世後,如我常處理的附身或是因果報應等這些故事發生了。

(本文最早於 2006/4/16 發表於 PChome 部落格 ◣ 神龍 の 鬼靈研究社 ◢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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